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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商务厅 关于请提供土地使用税上调对流通企业影响有关材料的通知
2008-05-19 16:25  文章来源:宁夏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五市商务局,有关企业:
   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《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》,从2007年1月1日起,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每年征收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。这一政策变化,对仓储、物流和批发等经营场所占地面积大、利润率低的流通企业产生较大影响。商务部对此事特别关注,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,拟在了解全国情况基础上,研究调整相关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。请五市商务局和有关企业协助提供以下材料:
    一、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实际征收标准的变化情况。(填写附表一)
    二、土地使用税上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(填写附表二,为确保可比性,请确保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数据核算占地面积大小的统一)。
    三、土地使用税上调对本公司的总体影响以及相关政策建议(请简要说明)。
    以上材料请于5月23日下午下班前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,同时发送电子文本到指定邮箱。
    联系人:何金武
    联系电话:5048350(传真)
    电子邮箱:hejw@nxdofcom.gov.cn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附件:1、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实际征收税额比较。
        2、土地使用税上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。

 

 
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四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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